中央苏区婚姻制度的变革(3)
(四)维护妇女权益
妇女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离婚后的妇女在社会上会面临更大的生活困境。 保护弱势群体政府义不容辞。
1931 年7 月通过的《婚姻问题决议案》明文规定“离婚前夫妻所有财产平均分配”,保护了妇女的经济方面的权益。对于双方孕育的子女,无论出生或未出生,都由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决议案》不仅关注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还重视保护孕期与哺乳期的妇女,明确提出“女子怀胎期内和产后四个月以内”,期间男方要承担丈夫和父亲的职责,不得提出离婚。
1931 年11 月发布的《婚姻条例》着重于对离婚后妇女的保护, 更加细化了对离异后子女和财产的安排。 第一,《婚姻条例》提出离婚后子女归男方抚养, 若女方愿意抚养, 男方需要承担部分子女生活费。 第二, 由男子负责偿还双方婚姻期间的公共债务。第三,离婚后,男方需要负责帮助女方耕种,维持女方生活,直至女方再婚为止。
1934 年推行的《婚姻法》作出了更符合实际的修改与规定。 第一,提出离婚后子女判归女方抚养。如果女方拒绝则由男方抚养, 并且必须征得年长子女的同意,这体现了对儿童的尊重与保护。 第二,规定离婚后妇女及其所带子女有权获得所居乡村分配的土地。第三,规定了男方在离婚后仍需对女方承担一定的责任,条件是女方“未再行结婚”,“缺乏劳动力,或没有固定职业”。
三、中央苏区婚姻制度变革的影响
由于妇女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婚姻政策的调整使家庭越来越稳固, 因此妇女的革命积极性空前高涨,她们为苏区的革命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扩红支前冲在前
国民党一直未放弃对我党的围追堵截, 在我党做出“农村包围城市”的决策后,更是先后发动五次围剿,妄图消灭红军力量。 面对围剿,党和政府决定在中央苏区加强扩红工作,不断吸收、补充兵力。 在党和苏区政府领导下获益的妇女们, 纷纷接受扩红运动的号召,高唱“当兵就要当红军”,从身边的丈夫、儿子、亲属开始作动员,苏区到处都是妻送郎、母送子的感人场面, 父子同上阵也是普遍现象。 据统计,“中央苏区的红军家属人口占总人口数的一半”[5](208),红军力量的不断扩大离不开妇女的支持与配合。
中央苏区辖地贫瘠, 经济条件落后, 物资供应短缺,因而前线战士们作战条件极为艰苦。在各地妇女组织的动员以及自发的组织下, 后方的妇女们手工缝制了一批又一批的军衣棉被, 赶制了一双又一双的军鞋。 她们组建慰劳队、宣传队等,带着自家的鸡蛋、粮食与军需物资,深入军队进行发放,并以唱歌和戏剧的形式为红军打气助威。苏区的妇女们力所能及的做着支前工作,为前方战事提供了坚实的后勤保障。
(二)生产管理力争先
为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发展生产,中央苏区政府号召全体劳动妇女参加农耕生产, 一起投入到社会大生产中去。 苏区妇女们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喊出“每个劳动妇女英勇地踏上劳动生产战线,要像红军战士上前线一样英勇”的口号。轰轰烈烈的春耕、秋收,包括开荒、犁地、筑坝,妇女们奋战在农业生产的第一线, 每一块田里都浸透着她们辛勤的汗水。妇女为前线抗战的男人们、为后方的老弱幼群撑起了半边天。
随着婚姻制度的改革, 妇女获得了越来越高的地位,她们不仅走出家门,走进田地,而且走进了社会公共领域,参与苏区的政治生活,管理苏区的公共事务。妇女们组建、参与医疗救护队、育儿院、运输队等工作,并且加入手工业工会、贫农工会、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等组织来实现参政与社会管理。此外,苏区时期机关干部也吸纳优秀的妇女, 不少妇女当选为苏维埃各级政府代表,积极为苏区发展建言献力,充分展示了“巾帼不让须眉”的风采。
中国共产党重视妇女权益与妇女工作。 早在中共二大宣言中就曾提出,“要废除一切束缚女子权利的法律,女子在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的权利”[6](78)。 中央苏区婚姻工作的开展以实现独立解放为诉求, 这其中更加注重保护和实现妇女的合法权益。 古有母系社会,今有“女子能顶半边天”,都说明了女性力量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不可或缺的作用。建立新式婚姻制度,倡导男女平等,这既是历史的指引,也是现实的需求。
[1]江西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G].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文章来源:《妇女研究论丛》 网址: http://www.fnyjlczz.cn/qikandaodu/2021/0617/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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