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法律研究(2)
(四)外出打工的农村妇女因为外出打工土地承包责任权受到侵害
外出打工的农村妇女依然享有自己在本村的土地承包权,但由于长期在外,家里土地承包产生的收益,一部分被直接扣留或者完全得不到,而且大部分的妇女疏于通过相关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甚至有些农村妇女由于自己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不去关注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成因分析
我国法律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越来越全面,但通过上述现状分析,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屡屡受到侵犯,笔者欲从多个角度分析成因,以解决现实问题。
(一)对于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制度规定存在理论困境
我国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延长的三十年,可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但是同时第六条规定到:“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会使土地调整愈发艰难,对于未分到土地的农村妇女,很可能在更长的一段期限内都将无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我国公民的相关土地权益保护的救济规定相互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却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规定明显存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法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妇女的土地权益难以获得维护。
(三)村委会村规与我国法律精神相悖③,并且村委会村规违法问题难以解决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在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我国有些地区的村规民约却明确的将外嫁女,外出打工女,外来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排除在外。例如,有些外嫁女因为一些原因没有迁出户口,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16条规定了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权益。所以她们依然享有自己在本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但由于当地村规将外嫁妇女排除在外,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遭到了侵害。
(四)户籍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户口迁移很随意,造成可分配土地的短缺
有些妇女虽然已经嫁入别村,却没有将户口迁到夫家,原因是自己在本村享有相对较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考虑到夫家的土地较为短缺,自己过户后可能分不到土地或者分到很少的土地,就没有将户口迁移到夫家,而是直接留在了原籍村,这就间接导致了嫁到原籍村并将户口过户过来的外村妇女在本村分不到或者分到极少的土地。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迁移率高,导致国家对户籍的管理一直是一个大难题,④简单分析,是人口的流动与户籍的登记始终不能同步,公民的自主性较强,这就导致了人迁户不迁,进而让土地分配也难以进行。
(五)土地利益的冲突,导致了我国土地分配不够均衡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人口的持续增长,土地分配面临僧多粥少的窘境,许多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出嫁后不愿意把户口迁出,而嫁到本村的妇女即使户口迁过来,赶上了土地调整,也会有没有分到土地的情况,那没有赶上土地大调整,村里也没有可获得的土地,这类妇女更是分不到土地了。
(六)传统重男轻女观念根深蒂固⑤,导致妇女的土地权益易受到侵害
农村妇女依据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结婚后如果赶上土地调整,可以在夫家分到土地,但是如果在婚后没有经历土地大调整,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在出嫁后依然在娘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一般在偏远落后的农村,重男轻女观念根深蒂固,即使出嫁后的妇女在夫家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娘家原本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得不到落实和实现,这种观念使得妇女的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损。另外,在传统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下,村规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分配规定,有着明显的性别歧视。除了上述客观原因,农村妇女本身维权意识差,自己也有重男轻女的消极观念,对自己的权利不重视,即使权利被侵犯了,也不懂得去维护,导致自己的土地权益受损。
文章来源:《妇女研究论丛》 网址: http://www.fnyjlczz.cn/qikandaodu/2020/1103/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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