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固原妇女的生活(2)
李张氏,李禄妻,沙窝人。光绪二十八年禄病殁,氏年近不惑,生子未满10 岁,矢志守节,缝纫度日,教子求学。后子改业为商,氏年花甲而卒。[1](P667-668)
可见,很多柔弱的固原女性在夫亡需独自挑起家庭重任时,她们不仅凭自己做女红这一技之长养家糊口,还力所能及地为子女提供教育环境,这种希冀子女通过读书改变命运的思想尤其可贵。
(三)佣工
除靠务农、女红维持生计以外,从事“人事服务”(即佣工)的女性也不少。据民国36 年调查显示,固原从事雇佣劳动的女性人口有237 人,占从事人事服务总人数的38.6%。妇女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广泛参与经济活动,尤其是那些以佣工为生的家户中的妇女。
1. 家庭佣工。许多少地、无地或丈夫故去的贫困妇女只能通过为人烧火煮饭、做奶妈、做家政维持生计。固原西门什字蒋福的女儿傅蒋氏,丈夫去世后,家贫子幼,“为人炊爨浣汲者18载”[1](P677)养大了儿子;刘母张太夫人为人做了一年奶妈,回家后即“出资积购田畜”[1](P1100)。
2. 农业佣工。据县志记载,由于地广人稀,固原“每100 户农家中,雇佣长工者有40 家,此40家中共雇佣长工有70 人,又100 户农家中,雇佣短工者有20 家,大约每年每家平均雇佣一个月。短工、长工雇主供给伙食并工资。短工雇主或供给伙食或不供给,但多给工资。工资多寡又分农闲、农忙而增减之。短工有时缺乏。”[1](P198),由于男丁的缺乏,大量农村妇女可以和男人一样从事农业雇佣劳动赚取工资,尤其是在劳动力十分缺乏的收获季节。妇女参与农业雇佣劳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像杨郎镇头营马富之妻马王氏,丈夫去世时家里田产全都被当,还背了很多债,孩子又小,才11 岁,马王氏靠给别人打工抚养儿子。20多年后,子孙众多,家道已小康。[1](P663)
(四)经商
固原农村妇女有时还从事更加商品化的经济活动。据《民国36 年人口职业统计表》,当时从事商业活动的女性人口有620 人,占经商人口总数的14.6%[1](P202-203)。
叶某之妻叶崔氏,贫无立锥,赁房居住,贩估衣为业。夫得瘫痪疾,步履维艰,医药罔效,氏恒背负出入。尽力操劳,供夫饮食,始终不懈。[1](P628)氏虽女流,信用昭著,众寄以物代售。得盈糊口。夫在家苦无儿女代劳,只得每早负背其夫入市场看守货摊,自向街巷行贾,日求升合,晚仍背夫回家,虽严寒酷暑,弗辞艰苦。夫病七年之久,氏勤事之如一日,毫无难色,毫无倦容。[1](P1108-1109)
杨郎镇本街吴凤友之妻吴孔氏,夫亡后遗子11 岁,家贫无以为生,鬻饭为业,教子诵读。拾得方姓金访还之,其廉洁有如是者。今则寿逾古稀,子孙盈庭,家道小康,可谓食德之报矣。[1](P663)
前清廪生刘永福继室刘王氏,永福殁时,遗有前妻一子,氏出女二,一系瞽者。氏年26 岁,毁容垢面,矢志柏舟,奈家贫如洗,备极艰苦,邑绅张子良诸亲友,商请州牧平山王公,倡议捐助银240 余两,发商生息,为抚孤经常费。氏抚前子如己出,已订婚纳彩,未娶而前子殇。民国18 年大荒,氏之生父王鼎丞及小侄,均老弱不堪,氏减衣节食,抚养父、侄,生事、死葬以礼,可谓节孝兼全。民国34 年卒,63 岁,计守节36 载。[1](P665-666)
从以上对三人事迹记载来看,经商对于固原女性而言皆是家贫不得已而为之,但固原女性在经商中将信、廉、仁的为人之道与经商之道加以融合,更加彰显固原历史文化中“习于勤俭,厚而诚实”[1](P205)的风俗习惯。
固原妇女作为一个群体,她们并非一个静止的、无差别的整体,也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别,其经济活动因此也有所不同。一方面,妇女的经济活动与家庭状况密切相关。富裕农民家庭,像清守备白应祥妻白陈氏、杨朗镇刘保存妻刘蒿氏[1](P662)那样的女性,家境比较宽裕,妇女有可能仅在家庭中“亲操井臼”、“亲操家政”,较少涉足农工副业;中等农户,一般仅凭农业产出不足以提供家庭的全部需要,因而妇女要从事农业和工副业劳动;小土地拥有者和雇工阶层十分依赖雇佣劳动,妇女不但要想方设法维持生计和耕种自家地产,还需外出寻找其他雇佣机会。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妇女的经济活动也因其所处的生命周期和婚姻状况而不同。未婚女子一般在童年时,就由其母亲慢慢传授家庭的责任和劳作技能,成为父母家庭中的劳动帮手;已婚妇女通常不仅操持家务,与丈夫一起在田间劳作,还常常把家变成工作场所,从事某种工副业;寡妇一般可以独立处理家庭事务并参加经济活动。总体上,固原妇女的经济活动有这样一些特征:忙碌于家庭内外,既能协助丈夫,也能独自从事某种家庭工副业,承担多种社会经济角色。
文章来源:《妇女研究论丛》 网址: http://www.fnyjlczz.cn/qikandaodu/2021/0517/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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