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少数民族女性贫困研究的进路与拓展(2)
(二)少数民族女性致贫原因。
少数民族贫困是自然条件、文化历史、个人条件及现实经济社会条件等诸多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自然环境恶劣是造成民族地区贫困的客观原因,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女性贫困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原因。农村妇女在获取资源与机会方面的障碍,实质上是经济条件、选择机会、基本保障等方面的缺失或削弱[16]。根据文献分析,家庭资产的缺失、身心健康状况差、受教育程度低等导致少数民族女性经济条件差、地位低、缺乏社会资源和机会,制度保障不足和文化的桎梏从根本上阻碍少数民族女性的自由发展,是其致贫的本质原因。
1.家庭资产的缺失。在土地资产方面,有关呼伦贝尔市少数民族农牧区妇女的调查分析指出农牧区土地分配中的平等问题等造成农牧区妇女的收入贫困,进而造成其经济贫困[17]。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蚀是“多元因素”综合的结果:以家户为基础的法律制度遮蔽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村民自治规范劫取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民间风俗使农村妇女无视自己的土地权益;相关法律制度的粗陋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于形式[18]。在金融资产方面,一般男性作为户主,在家庭财产使用和借贷决策上拥有绝对的权利[19]。
2.身心健康状况差。贫困女性患妇科病和其他重大疾病的几率较大,尤其农村留守妇女在情感上缺乏支持,心理健康容易出现问题。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看病难的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但女性健康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广河回族农村女性常年家务劳务繁重,没有充足的时间看医生,一些宗教习俗对女性尤其是孕期、哺乳期和生病时的农村女性身体保健有一定不良影响[20]。
3.受教育水平低。女性受教育水平低进而劳动技能差,加上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导致女性很容易被劳务市场淘汰,无法取得与男性同等的收入水平和经济地位。在甘肃广河县的调研发现当地男孩一般能读到高中,女孩大多只上到初中,成年人受教育6 年以下的男女比例分别为81.42%和88.61%[21]。撒拉族女性受教育程度整体偏低,婚育年龄偏早,直接导致职业发展和收入受限,进而影响撒拉族女性的独立和发展[22]。
4.制度保障的不足。农业女性化背景下,农村妇女发展迫切需要各项制度的保障。少数民族农村妇女面临着很多风险,包括疾病和生育风险、家庭生活中人身权益受侵害风险、农业中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等。以延边州朝鲜族自治州为例,贫困人口中有一半是女性,贫困妇女中80.68%均有残疾或大病、慢性病或营养不良,贫困妇女中17.50%未参加养老保险[23]。我国各项社会制度,如生育政策、土地政策、婚姻制度等缺少社会性别意识,缺乏对妇女的保障,使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和少数民族女性更易陷入贫困[24]。
5.文化贫困的桎梏。贫困不仅仅表现在经济上,扶贫之所以难,脱贫之所难稳,在于贫困文化因素的根深蒂固和脱贫工作中对文化因素的忽视。女性脱贫过程中,文化的滞后阻碍了她们发展的步伐,在偏远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如此。文化因素中,传统性别观是女性贫困的重要诱因,旧有的性别分工及历史传统限制甚至阻止了女性接受教育、开发潜能、提高人生质量的基本可能性与唯一途径[25]。此外,受传统社会文化、民俗宗教等影响,女性参与社会事务和家庭决策的机会偏少,易陷入经济贫困和文化贫困中[17]。少数民族妇女反贫困工作也受到具体地域和具体民族文化观念的严重制约[26]。
二、政府市场社会参与少数民族女性扶贫机制
贫困、民族、性别三者交织在一起使少数民族女性脱贫成了难中之难,事关我国民族的团结统一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携手共进,同创脱贫攻坚大业。现有少数民族扶贫机制研究中,主要围绕政府、市场、社会等要素各自应该发挥哪些优势,如何协调搭配各要素达到脱贫效果最佳展开,但很少讨论针对少数民族女性这个群体,政府市场社会应如何转换自身的角色达到彼此协作的双赢。
政府参与扶贫方面,由政府主导转向引导、监督、兜底功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反贫困领域的成就主要得益于政府主导下的财政减贫这一正确方针[27]。贵州少数民族聚集区的调查发现,在民族地区实施精准扶贫,政府应由管理式转换为服务式扶贫,转向服务和监督功能[28]。随着扶贫的深入,现有扶贫运行机制的局限性加大了扶贫工作的难度[26]。
文章来源:《妇女研究论丛》 网址: http://www.fnyjlczz.cn/qikandaodu/2020/1014/3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