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理念下的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2016年(4)
基于专项调研数据,福建农林大学姜畅等构建了测量妇女贫困的多维指标体系,提出反贫困工作应引入多维测度办法对贫困人口的特征、区域等进行精确瞄准,持续关注贫困妇女的健康状况,改善其生活环境,同时强化对贫困妇女受教育权、话语权、决策权的保障。基于对广西900对建档立卡贫困夫妻的调查,广西妇女干部学校何玲分析了贫困人口的性别差异、贫困户“家庭内”的夫妻差异等问题,提出将“性别+”思维引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中,将有助于精准识别、精准帮扶,使精准管理、精准考核科学化、标准化和可操作化,精准扶贫的效果更显著。江苏省妇女研究所徐强提出,既要将贫困妇女作为弱势扶持对象,又要充分发挥其生力军的主体作用,不但要着眼于经济上脱贫的目标,更要同步关注贫困妇女的发展,才能保持精准脱贫效果的稳定和可持续。福建省南平市妇联的研究则着眼于打造家政品牌,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以此助推精准扶贫。叶文振教授总结道:致贫原因,需要多维测量贫困,家庭内部的差异、实际需要深入了解;需要警惕,一旦将脱贫当成政治任务,就可能会出现短期内脱贫又反弹的状况;政策研究需要理论支持。
2.妇女、社会保障和民生
围绕女性社会保障、企业社会责任、老年照料、全面二孩政策与妇女权益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等议题,31位专家学者进行了讨论和交流。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黄桂霞的研究发现,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具有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包括影响女性就业和升迁,导致女性职业中断甚至退出劳动力市场,影响女性人力资本投资,降低女性人力资本含量,但是生育保障对缓解女性生育与职业发展冲突具有正向效应,建议确立生育的社会价值,增强女性人力资本投资;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性生育期间劳动权;政府企业共担责任,建立工作与家庭平衡机制;推行父母育儿假,男性分担养育责任。中共湖南省委党校王文欧认为,不应把生育基金或其缴费率作为调节经济的工具,而应回归生育的本质,洞察“经济发展效率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减轻家庭生育的负担。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他认为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面临着覆盖人群难界定、社会全覆盖的目标难实现、生育保障战略性发展受阻等问题,建议建立家庭友好型的生育保障体系,包括在“以人为本”的框架下建立家庭友好型的生育医疗体制,在权责利对等基础上建立责任分担参与式管理的基金收缴制度,建立婴幼儿抚养制度以提高人口素质。李乾坤从性别视角分析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依据和现实依据,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将性别平等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中国对策,包括制定细化且具可操作性的反歧视法规与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平衡女性工作—生活,促进企业管理中的性别意识主流化等。武汉大学郑馨怡等的研究发现,女性工作嵌入能够缓解或消除工作—家庭冲突,主管支持在女性工作嵌入与建言行为和工作—家庭冲突之间关系中起调节作用,建立支持女性员工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培养女性员工支持型的管理者、营造家庭友好型导向的企业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连云港市女性群体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中共江苏省连云港市委党校陈素琴提出共享发展理念下的工作着力点,即加强宣传,扩大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加大提高养老金给付水平,培养妇女养老准备意识,创新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等。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马焱从照料者视角和社会性别视角考察了老年家庭照料问题,认为老年照料责任呈现女性化趋势,女性照料者的工作与照料冲突日益加剧。虽然国家越来越重视从公共政策层面支持老年照料,但相关法律政策的“照料者视角”不足,亦缺乏“性别平等视角”。建议在制定和完善有关老年照料的家庭友好型政策时增强“照料者视角”和“性别视角”,在法律政策执行环节,落实好已有规定,大力宣传政府、企业、家庭等都是老年照料的责任主体。
东北师范大学王磊提出,推进“全面二孩”政策要充分发挥各利益关联者的主动性与合作性,实现由国家主导的单边模式向“国家、社会与个人协作”的三边模式转型,提高相关制度设计的社会性别敏感,加强社会支持的社会性别关照,增进个体参与的社会性别考量,有利推进“全面二孩”政策的贯彻落实。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李线玲分析了“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险制度存在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及相关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各省应尽快修订生育保险法规或出台调整生育保险政策的文件,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进一步延长男性护理假,将男性护理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福建农林大学邱航帆等的研究发现,就业性质对女性二胎生育意愿的影响存在显著的群体差异,对于较年轻的“无子女”女性或“90后”女性,体制内就业具有抑制作用,而对于年龄相对较大的“有孩子”女性或“80后”女性,体制内就业则呈现出体制庇护作用;持有“子女养老”观念的女性二胎生育意愿显著高于持有其他养老观念的女性,但是养老观念的影响会随着代际交替而逐渐减弱。建议保障女性劳动力市场权益,缩小体制内外差异,创造有利于女性就业环境。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杨慧的研究发现,生育过程已给4成以上的城镇女性就业带来了不利影响,其中因怀孕而失去工作的比例最高,分娩对城镇女性个人收入的影响最大,育婴对城镇女性工作冲突影响最大。建议用人单位正确看待女职工的怀孕现象,相关部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分娩女性个人收入;政府发展公共托幼事业,减轻育婴对女性工作的影响;家庭树立性别平等意识,支持女性平等就业。在“全面二孩”政策下,江苏省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刘维韦探讨了女性家庭—工作冲突的状况,建议政府、用人单位、家庭、个人共同应对,包括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倡导家庭友好型企业文化、尊重女性生育意愿、完善家庭支持系统、女性个体要做好职业规划、合理安排时间等。集美大学李静雅的研究发现,目前已育一孩的职业女性的再生育热情并不高,除了个人年龄、第一个孩子的年龄和性别对其再生育积极性有显著影响外,职业女性对二孩生育后的职业发展成本和人际关系成本的预估也明显抑制了其再生育的积极性。安徽师范大学耿诗淼认为工作岗位性质、绩效考核压力、养老压力、家庭支持等因素影响高校女职工二孩生育。
文章来源:《妇女研究论丛》 网址: http://www.fnyjlczz.cn/qikandaodu/2021/0104/379.html